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孫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明玉於民國94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3日止累計360,066元正未給付,(其中2,960元為本金, 357,10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730號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