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
債 務 人 林佑龍
賓慧英
一、債務人林佑龍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貳佰壹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壹佰柒拾參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佑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賓慧英給付之;(四)壹佰壹拾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佑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賓慧英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