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祐萱即林金墻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前業經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核發支付命令,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