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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祐萱即林金墻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前業經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核發支付命令,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