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政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政陽前於民國111年0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17,869元,及自民國114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