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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賜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蕭陳賜蘭於93年09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3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474元
蕭陳賜蘭
自民國97年07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3618元
蕭陳賜蘭
自民國97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