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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沛渝即葉紫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沛渝即葉紫琦於民國108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63,837元正未給付,其中54,996元為本金;8,74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葉沛渝即葉紫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5日止累計43,822元正未給付,其中39,774元為消費款;2,453元為循環利息;1,5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3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4996元
葉沛渝即葉紫琦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9774元
葉沛渝即葉紫琦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