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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林宗翰  

            李欣縈  



一、債務人李欣縈、林宗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宗翰於民國108年11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李欣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4,78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宗翰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欣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0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82元
李欣縈、林宗翰
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民國115年3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4782元
李欣縈、林宗翰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82元
李欣縈、林宗翰
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