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睿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睿晨前於民國111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車輛貸款使用,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47萬8仟元(分別為39萬元、8萬8仟元),借款利息於每月15日結算一次;借款期間自111年08月18日起至117年08月17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14年11月18日未依約繳納貸款,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貸款契約書約定第九條個別協商條款之約定,借款人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將債務視為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借款人自應全部清償,另依貸款契約書第六條規定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是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21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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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計收違約金。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計收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