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44號
債 權 人 中國輸出入銀行
法定代理人 謝富華
債 務 人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鴻山
人 之2
債 務 人 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7,531,64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932計算之利息,暨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及保證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