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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4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正昆  



債  務  人  黃淑津  




一、債務人林正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肆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林正昆、黃淑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貳仟陸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