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2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葛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肆拾陸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肆拾壹萬陸仟參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