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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4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黃美珍  

債  務  人  詹曜鴻  


一、債務人黃美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上開債務人黃美珍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美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曜鴻給付之。債務人黃美珍、詹曜鴻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