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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彧   
債  務  人  白佳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貳萬捌仟壹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