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曾政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曾政偉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71,53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0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