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任冠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零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任冠瑋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78,000元整,並訂立車輛貸款契約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貸款契約書約定。依貸款契約書第九條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債務人與本行之授信往來如違反約定或承諾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30,35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