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周佳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114年06月1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貳紙,其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欠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合計239,475元,分述如下。(一)182,24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二)57,22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735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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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無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
| | | | | 無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