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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羅伊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羅伊庭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72,43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3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