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古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3,391元
古圳宏
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2%
==========強制換頁==========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792元
古圳宏
自民國115年
2月8日起
至民國115年
3月7日止
年息0.792%
新臺幣
11,622元
自民國115年
3月8日起
至民國115年
4月7日止
年息0.792%
新臺幣
17,490元
自民國115年
4月8日起
至民國115年
5月7日止
年息0.792%
新臺幣
123,391元
自民國115年
5月8日起
至民國115年
8月7日止
年息0.792%
新臺幣
123,391元
自民國115年
8月8日起
至民國115年
11月7日止
年息1.584%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