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林簡秀琴即林進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慧嵐即林進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志旻即林進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進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