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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03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丁佲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玖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肆佰玖拾玖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