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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76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976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464元
李明哲
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25%
 002
新臺幣
2,818元
李明哲
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3
新臺幣
16,024元
李明哲
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