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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鄭建勳  



債  務  人  翁翎嚶  



一、債務人鄭建勳、翁翎嚶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鎮鶴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內僅記載債務人鎮鶴有限公司,未依法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一、債務人鎮鶴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有選任清算人,應包含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二、債務人鎮鶴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ㄒ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債權人收受該裁定後已逾補正期限迄未補正,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鎮鶴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如債務人鄭建勳、翁翎嚶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