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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8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陳億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998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2,502元
陳億駿
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52%
==========強制換頁==========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506元
陳億駿
自民國115年
2月19日起
至民國115年
3月18日止
年息0.452%
新臺幣
23,055元
自民國115年
3月19日起
至民國115年
4月18日止
年息0.452%
新臺幣
34,648元
自民國115年
4月19日起
至民國115年
5月18日止
年息0.452%
新臺幣
522,502元
自民國115年
5月19日起
至民國115年
8月18日止
年息0.452%
新臺幣
522,502元
自民國115年
8月19日起
至民國115年
11月18日止
年息0.904%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