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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陳莆堦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股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278

10000

002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279

10000

003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280

10000

004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281

10000

005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282

10000

006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283

10000

007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284

10000

008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285

10000

009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299

10000

010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300

10000

011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301

10000

012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302

1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14 年7 月30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10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10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