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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張舒翔即張起源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347號)
股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3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1518 4
1
300

0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07037 3
1
108

00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99326 1
1
1000

00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99327 3
1
1000

00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99328 5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