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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黃國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本票之付款地為台北市○○區○○路000號,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