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璞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萬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