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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祐緯  
相  對  人  萬路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玲  

相  對  人  柯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重全字第9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重全字第9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