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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吳如卿
相   對   人  敦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正雄

相   對   人  宋景譽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五六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95年度裁全字第56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