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52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柯信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偉馨清潔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