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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211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劉佾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