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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04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彭治宏  

            陳豊煙  

            黃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陳豊煙對第三人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雲科二廠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雲林縣斗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