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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20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蔡宇桁即顏兆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電波澎澎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文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