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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7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炳鋼即陳文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郵政資料等,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金南郵局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