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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137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李湘怡即許李阿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