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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729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翁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用財產專戶之存款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及同市中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