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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077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李宇薇  
債  務  人  林璉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及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然其不動產所在地係在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且本件查無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資料,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