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282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雅宜、邱鴻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應補繳執行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5年4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