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7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務 人 王香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長庚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予以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核發扣押命令,然據第三人陳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656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件薪資債權之執行前,既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扣押,為使第三人處理便利避免分歧,故本件執行事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辦理執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