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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12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浩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4 月27日核發扣押命令,然據第三人陳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已於日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13715 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為使第三人處理便利、避免分歧,本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辦理執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