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44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卓均樺即卓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均樺即卓志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凌迅資訊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有債權人陳報強制執行聲請狀所附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