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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金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楨坤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家全字第四十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