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王震華  

            尤本立  


            尤本仁  


            尤席珍  


            尤席瓊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9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各按該判決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452元,相對人各應負擔1/6即5,909元(計算式:35,452÷6=5,909,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