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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游靜柔  

            汪阿梅  

關  係  人  鄭舜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