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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弈陞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王揚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呂奕陞」之記載,應更正為「呂弈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