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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73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詹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佶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黃玉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明該本票其上並無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黃玉雲之簽名或蓋章,其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及該本票之發票人曾敬傑是否有權簽發該本票,聲請人已於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