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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122號
聲  請  人  鼎豐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祥  
相  對  人  蕭晉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共73件所記載之付款地皆為高雄市鳳山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