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22號
聲 請 人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呂孟澔
相 對 人 黃俊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應說明本件持票人係庠樂實業有限公司或呂孟澔中之何人
?又聲請本件本票裁定之人係庠樂實業有限公司或呂孟澔中之何人?如係庠樂實業有限公司時,應補正正確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