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陳天翔
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彭崇斌
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彭國殷
被 告 ○○○
○○○
○○○
○○○○
訴訟代理人 胡漢彰
被 告 ○○○
○○○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變更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前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0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颱風來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至115年7月13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