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吳人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旺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8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1,920元【計算式:17,880×2/3=11,920】,並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60元【計算式:17,880-11,920-500=5,46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心喬